【優良通識教師】制度及獲獎基本資格簡介 (v2021-01-21)
為了表彰通識教師典範,通識教育中心自 100 學年度起建立通識教學優良教師奬勵機制,期間歷經 2 次變革,自 103 學年度起依「國立中興大學優良通識教 師表揚辦法」(註),每年遴選符合資格之教師,於校內重大集會(如學生週會) 或慶典場合由校長親自頒獎。獲選之專任教師如具備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師奬」遴選資格,得由通識教育中心提請通識教育執行委員會遴選後推薦參選。
優良通識教師應符合之基本條件計有3項:
一、最近 3 學年累計開設通識課程 3 班以上,且個人授課學分數加權累計達 6 學 分以上者。
二、最近 3 學年通識課程授課班級教學滿意度平均值達全校通識課程教學滿意度平均值前 3 分之 1 者。
三、最近 3 學年通識課程授課班級平均成績為全校通識課程平均成績以下者。 此外,獲奬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除了授課學分數門檻外, 獲奬教師於通識課程教學上, 須同時兼顧教學內容及評分公平。
查詢歷年得奬名單請參閱網址如下:
http://oaa.nchu.edu.tw/zh-tw/ge-download/download-list.154
註:
本校於 101 年 3 月 28 日第 369 次行政會議訂定「國立中興大學通識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辦法」,100 學年度至 102 學年度優良通識教師依此辦法遴選而出。103 年 11 月 26 日第 388 次行政會議修正全部條文及辦法名稱為「國立中興大學優良通識教師表揚辦法」,103 學年度起依新修正條文遴選優良通識教師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