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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解釋令公告

刊登日期:2020-09-17
有關教育部發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6條,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關規定

教育部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臺教高(五)字第1090056111B號核釋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各大專校院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一案,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一、本部(教育部)考量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除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之外,亦宜審酌當地國防疫彈性措施(邊境管制及遠距教學)等綜合判斷進行採認。

二、我國學校嗣後針對疫情期間返國學生之國外學歷,如其停留當地國時間,加計其因當地國防疫限制入境或因學校防疫改採遠距教學而未停留當地國時間,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修業期限者,得予採計。

三、上開遠距教學得予採計為申請人停留當地學校修業期限,以當地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措施期間為限,並應請是類學生出具當地國及學校證明文件,以利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時綜合判斷。

四、承上做法舉例如后:
甲生持A國碩士學歷申請採認,其停留A國六個月,A國學校因疫情關閉全數課程改採遠距教學,甲生返回母國遠距學習六個月,達成畢業條件並取得學位,其修業期間得併採計為十二個月,滿足法定八個月期限。

【相關辦法可至教育部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LawQuery.aspx)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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