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以臺教高(二)字第1080028832B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敬請查照。
說明:
一、由於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因學位授予法之修正以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辦理廢止。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溫雅嵐專員(TEL:02-7736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