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100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委員會第三次(第一梯次放榜)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0年3月8日下午2時 會議地點:圖書館六樓會議廳 主席:蕭介夫校長(鄭政峯教務長代) 記錄:霍一菁 出席人員:各招生委員(如簽到單)。
壹、主席致詞:略。
貳、工作報告: 一、本校100學年度碩士班入學招生考試,考生人數為碩士班11,429人、碩士在職專班896人。筆試測驗碩士班於2月25~26日、碩士在職專班於2月27日舉辦完畢。碩士班到考人數為10,038人,缺考人數為1,391人,缺考率為12.1%;碩士在職專班到考人數為830人,缺考人數為66人,缺考率7.3%。 二、本招生考試於3月1日至3月5日辦理集中閱卷,同時進行考生成績登錄。未含考生姓名之成績冊已於會前送至各招生系所參考。 三、本學年度招生考試碩士班共有14個系所、碩士在職專班共有14個系所辦理複試(面試)測驗。請辦理面試測驗(第二梯次放榜)之系所,於3月11日上午11時起至招生資訊網下載參加面試考生名單,並於3月11日中午12時前將考生個人之面試時間、地點及其他注意事項公告於系所網頁供考生查詢。考生面試成績冊請於3月21日中午12時前送達招生組登錄,預計3月21日下午領取無考生姓名成績冊,並於3月23日上午召開放榜會議。 四、碩士班甄試錄取生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者,截至2月底止共計92名,將在本次碩士班招生考試補足,日後若仍有甄試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者,由本考試碩士班備取生依序遞補。各系所甄試生缺額及本次考試可錄取總名額統計表請參閱附件一(p.5);各系所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名額如附件二(p.8)。 五、依照往例請本會授權教務長召集辦理面(複)試測驗之系所主管及招生組組長,召開複試放榜會議,訂定第二梯次放榜各系所之最低錄取標準。
參、提案討論: 案由一:本次碩士班招生考試,考生筆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本次碩士班招生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考生計有55件,其中未帶身分證件或准考證者共有23件、手機(定時器)鈴響及振動者共有21件、嚼食口香糖者1件、考生在答案卷封面書寫姓名或文字9件、坐錯座位者1件,違規名單如附件三(p.9)。 二、各系所考生之成績清冊,業將違規考生依建議處理辦法先予扣分處理,待本案決議後,再依本案決議辦理後續事宜。 決 議:照案通過,如附件三。
案由二:有關本次考試214試場與327試場,考生使用工程型計算機引發爭議及後續處理一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本校試場規則有關計算機使用之規定如下: 第五條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四、考生應考所使用之計算機,其功能僅能有加、減、乘、除、開根號、指數、對數、冪數及三角函數等基本功能,違者該科不予計分。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次考試在2月26日於214試場第二節考試(物理化學),因監考老師發現部分考生所攜帶之計算機超過試場規則所列之功能後,向試務辦公室反映,經認定後禁止考生使用該型號之計算機,並收至講台保管(但持簡易型與四則運算基本功能之計算機仍可繼續使用)。考生於該節考試結束後反應其他試場並未禁用同型號計算機,並提出異議。 三、另於2月26日327試場第一節考試(統計學),監考老師發現部分考生所攜帶之計算機超過試場規則所列之功能,禁止考生使用,但其他考生如另備基本功能型計算機者仍可繼續使用,考生於事發後提出異議。 四、招生組於閱卷前向閱卷委員說明事情發生經過,閱卷委員已考量該兩間試場考生沒有使用計算機之影響,並依考生答題內容及計算過程予以評分。 決 議:同意閱卷委員之評分處理方式,凡該科目涉及計算之考題,考生作答列出正確算式即予計分。
案由三:請訂定100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共同科目「國文」及「英文」之最低錄取標準分數,請 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招生簡章規定,部份系所考試科目含共同科國文及英文,其成績如不列入總成績計算者,須達本校最低錄取標準,否則不予錄取。 二、中文系「國文」科成績須達該系到考學生成績前二分之一,否則不予錄取,其成績為60分。 三、各系所共同科目國文(中文系除外)到考人數105人,到考考生平均分數62.438分,標準差10.175分;共同科目英文(外文系除外)到考人數744人,到考考生平均分數39.336分,標準差13.229分。 四、本校99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共同科國文最低錄取標準為45.98分、共同科英文最低錄取標準為24分。 決 議:中文系「國文」科最低錄取標準60分;共同科「國文」最低錄取標準52分;共同科「英文」最低錄取標準26分。 案由四:請訂定99學年度碩士班(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中等學校教師學位班)入學招生考試各系所之最低錄取標準分數(辦理面試測驗系所請訂定可參加面試之最低標準分數),請 討論。 說 明: 一、碩士班招生考試之錄取原則請參考招生簡章第捌項『錄取原則』(p.4)規定。 二、依招生簡章規定,甄試錄取生出缺之名額得於本次招生考試補足。 三、請招生委員參考未列考生姓名之成績排序表,於最低錄取成績標準表(如附件)內填入各系、所、班、組之最低錄取總分(備取生最後一名之總分分數)及正取生、備取生人數。 四、各系所得錄取人數為招生簡章所列之招生名額與各系所甄試生出缺名額之總和(請參閱附件一)。請招生委員於成績排序表上加蓋「正取生」、「備取生」、「不錄取」章,並於每頁空白處簽章。 五、如考生成績達各系所訂定之最低錄取總分,但共同科國文或共同科英文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分數之規定者,不予錄取。 六、辦理面試之系所,請訂定可參加面試之最低標準分數。 七、有不足額錄取之系所,請說明原因。 決 議:依各招生系所訂定之最低錄取標準通過。各系所最低錄取標準及可參加面試最低標準分數如附件四。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14:45)。 |